{{ title }}
{{ errorMessage }}


{{ errorMessage }}






{{ registerSuccessMessage }}

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桩实施强制检定的通告

索引号 230883市场监督管理局12092025136985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
发文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09-16 成文日期 2025-09-16 16:09
生效日期 2025-09-16 16:09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打印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要求,电动汽车充电桩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强制检定。为有序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保障量值准确可靠,维护电动汽车充电市场计量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强制检定范围

全市范围内,直接向社会提供充电服务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动汽车充电桩(含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和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家庭或单位内部使用的充电桩不在强制检定范畴。

二、强制检定工作实施

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单位应严格按照计量法律法规要求,对所使用的强制检定范围内的电动汽车充电桩登记造册,报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同时通过“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CQS)业务协同门户”(登录中国电子质量监督网站:http://www.e-cqs.cn)平台预约申请周期检定,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电动汽车充电桩检定周期为3年)。

三、强制检定工作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规定,新安装的电动汽车充电桩投入运营前须申请并完成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强化对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安装使用前首次检定、周期检定的监督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查,依法查处电动汽车充电桩未经检定合格擅自运营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等计量违法行为。

全市各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单位要主动向社会作出诚信计量自我承诺,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确保计量准确,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此通告!

监审:薛 刚

审核:杨盛宇

编辑:杨英龙



扫描右侧二维码
在手机打开此页